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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附民字第 1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 告 李宥慧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李俊葦被 告 邱瑞鎮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易字第235號毀損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6,325元及自附表(惟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未附附表)所示之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

㈠被告邱瑞鎮係睿鋒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睿鋒公司,統一編號0

0000000、設彰化縣○○鄉○○村○○街000號1樓、資本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負責人,也是唯一股東。緣睿鋒公司於民國105年9月12日起僱用李建洲(業於108年9月2日死亡)擔任鷹架工人,並於105年11月5日指派李建洲前往臺中市青海路石碑段之工地現場搬運鷹架時受傷,而受有職業性傷害,經李建洲向睿鋒公司請求賠償,而為睿鋒公司拒絕理賠後,李建洲乃向法院提起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之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年8月14日以107年度勞上易字第30號判決睿鋒公司應給付179,410元及自106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5%之利息,並於當日確定,是睿鋒公司自108年8月14日起已該當即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之階段。李建洲之繼承人李宥慧、李俊葦於108年11月29日持上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前往稅捐稽徵機關調閱睿鋒公司財稅資料時,發現睿鋒公司名下尚有車號00-0000號(中華2835cc)1輛汽車。孰料,被告意圖損害李建洲繼承人李宥慧、李俊葦之債權,竟將登記在睿鋒公司名下車號00-0000號(中華2835cc)自用小貨車1輛,於109年2月3日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予易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易鴻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設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1樓、最大股東邱瑞鈿係邱瑞鎮之弟弟),足生損害於債權人李宥慧、李俊葦之債權。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258號向鈞院提起公訴,足證被告邱瑞鎮侵權行為甚明。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訂有明文;又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善良風俗,指一般道德觀念而言,詐欺係以欺罔之手段向他人騙取財物,屬於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應無疑義。又按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移轉登記與第三人,致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實現時,債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該第三人賠償。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以詐害行為將其所有不動產移轉登記與第三人,使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實現,如第三人知悉債權之存在及其侵害之事實,而與之合謀,難謂無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債權人似非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其賠償損害,至於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自屬另一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26號、93年度台上字第204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原告二人為債權人李建洲之繼承人,並持有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於108年8月14日以107年度勞上易字第30號判決睿鋒公司應給付179,410元及自106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5%之利息,並於當日確定,是睿鋒公司自108年8月14日起已該當即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之階段。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勞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判決睿鋒公司應給付556,915元及自如附表所示至清償日5%之利息,此有上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證。

㈣惟查,被告邱瑞鎮意圖損害李建洲繼承人李宥慧、李俊葦之

債權,竟將登記在睿鋒公司名下車號00-0000號(中華2835cc)自用小貨車1輛,於109年2月3日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予易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易鴻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設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1樓、最大股東邱瑞鈿係邱瑞鎮之弟弟),足生損害於債權人李宥慧、李俊葦之債權。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258號向鈞院提起公訴,足證被告邱瑞鎮侵權行為甚明。

㈤原告二人因被告邱瑞鎮之行為造成受有736,325元及分別如附

表所示之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損害,為此原告依據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被告邱瑞鎮賠償原告二人之損害等語。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債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