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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附民字第 2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90號原 告 黃崇耀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被 告 黃韋銓

柯程元洪彥麒

洪志賢陳譯伶顧○洋顧○山(顧○洋之法定代理人)

楊○瑩(顧○洋之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0年度訴字第8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