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李乙呈被 告 劉承學 年籍詳卷
楊中勝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等因原告提起之自訴案件(110 年度自字第1 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告訴起訴狀」所載,並聲明被告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陳述及聲明。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對被告提出之自訴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自字第1 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是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之訴,應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陳怡潔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