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95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楷文選任辯護人 胡陞豪律師
張晏榕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邱楷文共同犯公然猥褻罪,共拾參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張貼猥褻影像供人觀覽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4、10至13、16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張晏榕共同犯公然猥褻罪,共拾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張貼猥褻影像供人觀覽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9、15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邱楷文與張晏榕共同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地點,意圖供人觀覽,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並拍攝為影片或照片。
(二)邱楷文與張晏榕另共同基於張貼猥褻影像於網際網路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接續多次以社群網站Twitter(下稱推特)帳號「@0000_000000(暱稱:000【小狗圖樣】),下稱系爭帳號」,上傳如附表二猥褻態樣欄所示之影片或照片(下合稱上傳推特之猥褻影像)至網際網路供不特定人觀覽。邱楷文並以其他具會員資格者始得觀覽之更多猥褻影像為對價,且以每人新臺幣(下同)6000元招攬會員繳納會員費以盈利,期間合計牟得70萬元之所得。嗣為警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證據:
(一)被告邱楷文與張晏榕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二)上傳推特網站之猥褻影像。
(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當時現場照片、猥褻影像之手機螢幕畫面翻拍照片。
(四)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偵辦邱楷文及張晏榕等2人涉嫌妨害風化等罪案偵查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驗筆錄。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邱楷文、張晏榕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張貼猥褻影像供人觀覽罪。
(二)被告2人於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4、7所示之犯行,均各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先後實施公然猥褻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另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犯行間,時間、地點並未密接,應論以數罪,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2人就附表一所為,應僅論以接續一罪,容有誤會。又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二所示之各次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將猥褻照片或影片上傳至Twitter網站,係基於單一之決意及同一目的而為,方式相同,且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堪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
(三)被告邱楷文、張晏榕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2人所為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2人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方式為公然猥褻及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等犯後坦承犯行,暨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暨被告邱楷文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務農為業、家境小康之經濟狀況;被告張晏榕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待業中、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核情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 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文字、影像、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所謂「附著物及物品」,係指包括所有猥褻之文字、影像、聲音或影像得附著之物,核其性質,應以物理上具體存在之有體物為限。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9、15所示之物,係儲存本案猥褻影片之有體物,自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4、10至14所示之物,係被告邱楷文就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連上網際網路及直播使用之物,堪認為被告邱楷文所有供該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邱楷文所犯之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三)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物為被告邱楷文就犯罪事實
(二)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邱楷文所犯之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四)至卷內所附之影片截圖,乃員警基於偵辦案件所需而下載列印之證據資料,非上開法律規定應予沒收之「附著物及物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存摺,固係被告邱楷文所有,然存摺僅是紀錄該帳戶內金額流動狀況之資料,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不予沒收;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至7之物,雖為被告張晏榕所有,惟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亦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積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猥褻態樣 (範例影像詳卷) 1 110年2月21日18時14分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即:彰化溪洲公園 公然裸露陰道、胸部 2 110年2月25日23時6分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即彰化田尾公路花園) 公然裸露陰道、胸部外,再由姓名年籍不詳男性1人及邱楷文,徒手觸摸張晏榕之陰道、胸部。 3 110年3月8日16時31分 台南市七股區沿海一帶 公然裸露陰道、胸部外,再由邱楷文,與張晏榕進行性交之行為。 4 110年3月22日至110年3月23日間 屏東縣恆春鎮墾丁大街、海生館、龍磐大草原等地 公然裸露陰道、胸部 5 110年4月23日20時16分 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2段763巷一帶 公然裸露陰道、胸部 6 110年5月26日4時17分至5時10分 雲林縣西螺鎮延平路一帶 公然裸露陰道、胸部 7 110年5月28日5時54分至20時26分 A、彰化縣芳苑鄉王功漁港 B、彰化縣○○鄉○○路○段00號(即彰化縣埔鹽鄉崑崙社區活動中心旁公園) C、彰化縣○○鎮○區路○段00號(即彰化高鐵站) 公然裸露陰道、胸部 8 110年5月29日1時32分 雲林縣○○鎮○○路00號一帶 公然裸露陰道、胸部 9 110年6月10日00時25分 台中市○里區○○路0號 (即台中麗寶樂園) 公然裸露陰道、胸部 10 110年7月13日7時26分 雲林西螺大橋下 公然裸露陰道、胸部外,再由姓名年籍不詳男性4人,徒手觸摸張晏榕之陰道、胸部。 11 110年7月14日2時50分 彰化縣○○鄉○○路00號一帶 公然裸露陰道、胸部 12 110年7月26日01時39分 台中市清水區美堤街高美濕地 公然裸露陰道、胸部外,再由姓名年籍不詳男性2人,徒手觸摸張晏榕之陰道、胸部,並持按摩棒對張晏榕為猥褻行為。 13 110年8月19日22時26分 彰化縣○○市○○路00號3樓(即員林影城) 公然裸露陰道、胸部外,再由姓名年籍不詳男性1人及邱楷文,徒手觸摸張晏榕之陰道、胸部。附表二編號 時間 猥褻態樣 證據出處 1 110年5月18日 女性全裸相片 110年度他字第1824號卷第16頁。 2 110年5月19日 女性全裸相片 110年度他字第1824號卷第15頁反面。 3 110年5月22日 女性全裸相片 110年度他字第1824號卷第15頁反面。 4 110年5月25日 女性全裸相片 110年度他字第1824號卷第15頁。 5 110年6月16日 女性全裸影片 110年度他字第1824號卷第15頁。 6 110年6月18日 女性全裸影片 110年度他字第1824號卷第14頁反面。 7 110年6月22日 含有女性胸部之相片 110年度他字第1824號卷第13頁反面、第14頁。 8 110年6月24日 女性全裸相片 110年度他字第1824號卷第11頁、第12頁至第13頁反面。 9 110年7月2日 女性全裸相片 110年度他字第1824號卷第11頁至該頁反面。 10 110年7月13日 女性裸露胸部並遭男性撫摸胸部之相片 110年度他字第1824號卷第10頁反面。 11 110年7月14日 女性全裸影片 110年度他字第1824號卷第10頁反面。 12 110年7月15日 女性全裸相片 110年度他字第1824號卷第9頁反面至第10頁。 13 110年7月21日 女性全裸相片 110年度他字第1824號卷第9頁至該頁反面。 14 110年7月25日 女性全裸相片 110年度他字第1824號卷第8頁反面。 15 110年7月26日 女性全裸相片 110年度他字第1824號卷第8頁。 16 110年8月29日 女性全裸相片 110年度偵字第10725號卷第85頁至86頁。 17 110年8月30日 女性全裸影片 110年度偵字第10725號卷第84頁反面。附表三: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1 監視器鏡頭 2顆 邱楷文 2 腳架 1支 邱楷文 3 情趣用品 1批 邱楷文 4 麥克風 1支 邱楷文 5 筆記本 3本 張晏榕 6 存摺 3本 張晏榕 7 iPhone 11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晏榕 8 ASUS粉紅色筆電 1臺 張晏榕 9 電腦主機 1臺 邱楷文 10 情趣用品 3批 邱楷文 11 監視器鏡頭 1顆 邱楷文 12 錄音設備 1臺 邱楷文 13 iPhone 12 PRO MAX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邱楷文 14 存摺 2本 邱楷文 15 隨身碟 1顆 邱楷文 16 現金新臺幣70萬元 邱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