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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侵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益成選任辯護人 林宏鈞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70、7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6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1年9月17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本案相關證人全數交互詰問調查完畢,本院先於111年10月25日當庭裁定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茲因羈押期限將屆,經被告訊問後,本院認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6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胡佩芬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芳儀

裁判案由:強盜強制性交等
裁判日期:202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