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侵附民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原 告 BJ000-A11014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 BJ000-A110142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BJ000-A110142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加重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林慧欣法 官 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