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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交簡附民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柯明秀被 告 雲建源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簡字第1764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0年度交易字第3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原告請求車損費用之部分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除車損費用部分外)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雲建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柯明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部分,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請求車損費用部分〔即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㈡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