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原 告 鐘文遠被 告 吳振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13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除原告請求被告顏子男部分,因訴不合法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外,其他請求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