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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單聲沒字第 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蔡蚶

蕭黃玉蘭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蕭陳碧霞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蕭木泉

鄭粉

董彩慧

陳素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會法案件(110年度選偵字第27號、110年度偵字第77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蔡蚶、蕭黃玉蘭、蕭陳碧霞、蕭木泉、鄭粉、董彩慧、陳素銀違反農會法案件,前經聲請人以110年度選偵字第27號、110年度偵字第77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5,000元,分屬上揭7名被告(各收賄5,000元)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蕭蔡蚶、蕭黃玉蘭、蕭陳碧霞、蕭木泉、鄭粉、董彩慧、陳素銀因違反農會法案件,前經聲請人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選偵字第27號、110年度偵字第77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之賄款5,000元7筆(合計35,000元),分別是上述7名被告所有,為其等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收受財物受賄罪之犯罪所得,此經被告等人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得以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裁判日期: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