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4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怡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0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怡儒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受刑人陳怡儒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911號提起公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8年度簡字第4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並應向告訴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95萬2827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9年1月10日前,給付1萬5907元。於109年2月10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萬5880元,並均應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安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於109年3月31日判決確定在案。
(二)茲因受刑人自判決確定後迄今,僅支付告訴人共25萬4027元,且時有遲延給付或分毫未付之情形,經告訴人屢為催討,仍置若罔聞;嗣經桃園地檢署於111年4月6日合法傳喚受刑人到署陳報支付狀況未果。
(三)核受刑人之給付情形,顯與判決內容所示之履行條件有違,且難認其有誠意持續給付之意願,實已影響告訴人之權益,足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節重大,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
二、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及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桃園地院於108年12月26日以108年度簡字第401號判決判處受刑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並應向告訴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賠償,於109年3月31日確定一節,有桃園地院108年度簡字第401號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以認定。
(二)然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履行緩刑負擔之狀況不甚良好,僅斷斷續續給付告訴人25萬4027元,自110年9月起,即未再給付金錢與告訴人。告訴人並於111年3月11日向桃園地檢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嗣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受刑人於111年4月6日到署陳報支付狀況,或寄送109年7月起迄今賠償告訴人之收據或證明到署,受刑人並未遵期到場,亦未提出賠償收據或證明等情,有告訴人所具之刑事聲請狀(含受刑人匯款明細資料)、桃園地檢署刑事案件進行單及送達證書等在卷足參。堪認受刑人並未按時給付損害賠償金與告訴人,其確有未履行上開確定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形。而上開確定判決
主文所諭知受刑人應履行之賠償義務,係依受刑人於案發後與告訴人達成之調解成立內容所為。則受刑人當時既係衡量其個人資力後所為之承諾,自應履行上開確定判決審酌前情所為之緩刑條件,始堪認有接受緩刑所附條件之真意。又受刑人果在意法院依上開確定判決所宣告之緩刑,並有履行緩刑所附賠償義務之真意,卻因財務不佳,致無法如期還款,自應主動與告訴人聯繫並徵求同意先行支付部分款項等方式解決問題,待有多餘之款項時,更應優先依原償還條件償還告訴人,以示其誠意與展現負責任之態度。然受刑人於給付告訴人合計25萬4027元後,即未再賠償告訴人分文,實難認受刑人有履行上開緩刑所定負擔之真心誠意,且影響告訴人權益甚鉅。故依上開事實足認其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前開緩刑宣告已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以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情形為由,聲請本院撤銷其所受緩刑之宣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慧 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 雅 芳附表:
緩刑負擔條件(即調解成立內容之前5 年部分) 陳怡儒應給付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952,827元,給付方式如下: 一、於民國109年1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15,907元。 二、於109年2月10日起至113 年12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15,880元。 三、上開款項均應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安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