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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4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47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文慶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58號),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理。

理 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抵觸憲法,因而依法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憲法法庭已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宣示判決(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