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111年度易字第67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子豪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1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于捷書記官 林佩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曾子豪犯脫逃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曾子豪前因傷害、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傳喚執行未到案,檢察官隨即核發拘票交由彰化縣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執行,並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下稱中寮派出所,址設彰化縣○○鎮路0段00號)之警員張漢生等人,於民國111年2月21日21時15分許,與同分局警員蕭瀞俞等人持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之拘票,至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拘提曾子豪,並於同日22時許返回上址中竂派出所內,詎曾子豪詎明知其為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竟與友人潘振傑(涉犯脫逃罪嫌部分,另案審理中)共同基於脫逃之犯意聯絡,於同日23時許,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等等你的機車牽到門口旁邊」、「我跑出去直接上你的車」等訊息予潘振傑,於翌日(22日)0時17分許,曾子豪趁警員張漢生趕辦拘提文件之際,以「上廁所」為由趁隙跑出中寮派出所外,並由潘振傑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在外接應,並逃逸而去。嗣經張漢生與中寮派出所員警循線追緝,始於同年月22日11時55分許,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緝獲曾子豪,並解送本署歸案。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61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提起公訴,經檢察官何金陞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