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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聲全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全字第2號聲 請 人 詹貴雄上列聲請人聲請證據保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執行保全證據即系爭廢銅線太空袋拾捌包、廢鋁件太空袋貳包。

准予告訴人於執行保全證據之日得以在場。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保全證據狀所載。

二、按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又法院認為保全證據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即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法院或受命法官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1項前段、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8日以如聲請保全證據狀相同事

由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處分,為檢察官於111年10月14日以彰檢原法111保全17字第1119045825號函駁回,此有聲請人陳報之該函文影本存卷可查(見本院聲全卷第11頁)。

㈡本院亦發函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函覆略以:經電詢本案承辦員

警,其表示已製作完陳大富、楊俊國二人之筆錄,曾宗華現在行方不明已逃匿。陳大富、楊俊國已委任律師,就本件「下腳料」之所有權歸屬欲交法律裁決,系爭物品前仍放置於回收場內,相關筆錄已製作完畢,將於近日移送檢察署等語。(見本院聲全卷第27頁)。

㈢經查:

1.聲請人主張,系爭之廢銅線太空袋18包、廢鋁件太空袋2包等物,原為聲請人所有,置於聲請人於彰化縣○○鄉○○路○段000號之倉庫,竟遭人移置於彰化縣○○鄉○○村○○路000號1樓對面之回收廠內發現,足認本件案情涉及竊盜案件。且犯嫌其中二人陳大富、楊俊國目前就在上開回收廠內任職,隨時可以透過變賣、搬運等手段湮滅證物。

2.告訴人已向檢察官聲請保全證物,但檢察官以曾宗華曾於偵查中表明「告訴人陳稱遭竊之物並非本人所有,無法逕予處分」,認定本案系爭物品尚無滅失之虞,逕而駁回保全証據之聲請。

3.本案聲請人主張該批廢鋁線、廢鋁件太空包為其失竊之贓證物,自應有相當的保全程序,例如將全部太空包封口、清點重量、逐包編號並拍照記錄,並與其他貨物分別保存等等,確保該批太空包其內物品得以特定,等待於偵查程序中完成可能之指認、勘驗或鑑定等程序。告訴人主張該批太空包原置於彰化縣溪湖鄉之倉庫,竟遭人移置彰化縣秀水鄉之回收廠,且涉案犯嫌曾宗華曾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向聲請人表示:「老闆,先借你的貨讓我跑路,前幾天在台中出事情。」案情是否涉及竊盜已有初步犯罪嫌疑。該批廢鋁線、廢鋁件太空包是否為遭盜取之贓物,即有確認保存之必要。

4.聲請人主張保全證據之物,業已提出相片足以初步特定,縱然目前調查階段尚無法証明為聲請人或其他人所有,加以保全後亦可查明,且前揭保全證據之條文並未要求聲請保全証據時應証明欲保全之証據為聲請人所為要件。又聲請人向本院提出之現場照片3張,可見該批廢鋁線、廢鋁件太空包置於貨物擁擠之回收廠內,與其他貨物並無明顯區分。該批太空包亦無明顯之封存、編號。亦無置於獨立區域或拉起封鎖線。且細觀照片,存置的太空包外觀多有破損,並無封口,若再遭任何人拿取、移置、變賣,事後均難以察覺。而犯嫌其中二人陳大富、楊俊國目前就在該廠內任職,更有瓜田李下之疑慮。檢察官似未及考量此節,逕認以現狀置於回收廠內即無滅失之虞,而駁回保全證據之聲請,自有未洽。

5.該等物品之現狀,如聲請人釋明置於其餘犯嫌實力支配可範圍內,而該等鋁廢料亦具相當市場價值,具有變賣的經濟動機,從而該等贓證物之現況顯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之虞,從而聲請人保全證據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聲請人另聲請於保全證據之日受通知到場,本院認符合刑事訴

訟法219條之6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准許。惟如同條項後段之規定,聲請人到場之後,如有妨害證據保全之情勢,檢察官仍得職權裁量禁止在場,自不待言。

㈤至於聲請意旨亦一併請求將系爭之廢鋁線太空包、廢鋁件太空

包【移置他處】,由於本案尚未起訴仍在偵查程序調查,依刑事訴訟法219條之7第1項前段規定,經法院裁定保存之證據,由檢察官保存之。而系爭證物具體究竟如何保存之方法,由於扣押手段系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受憲法比例原則之限制,如有現場有其他侵害較為輕微之保全手段,同樣足以達成偵查目的時,即不應採取侵害較高強度之移置扣押手段,但此部分應屬偵查程序中事實調查與檢察官裁量之權限,尚不宜由法院逕予裁定,此部分聲請意旨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4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裁判案由:聲請證據保全
裁判日期: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