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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4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1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源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源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源成(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本院通知受刑人請其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1年12月27日於陳述意見調查表勾選「無意見」回覆本院等情(見聲字卷第51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婉嘉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40日 110.10.27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160號、111年度偵字第2036號 彰化地院 111年度簡字第942號 111.05.30 彰化地院 11年度簡字第942號 111.07.06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09號 2 竊盜 拘役10日 110.10.27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160號、111年度偵字第2036號 彰化地院 11年度簡字第942號 111.05.30 彰化地院 11年度簡字第942號 111.07.06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09號 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45日。 3 竊盜 拘役30日 110.08.25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310號、111年度偵字第3017、8459號 臺中地院 111年度易字第792號 111.07.20 臺中地院 111年度易字第792號 111.08.25 臺中地檢111年執字第11945號 4 竊盜 拘役50日 110.10.20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310號、111年度偵字第3017、8459號 臺中地院 111年度易字第792號 111.07.20 臺中地院 111年度易字第792號 111.08.25 臺中地檢111年執字第11945號 附表3至4所示之罪,業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60日。 5 空氣污染防治法 拘役30日 111.03.16 彰化地檢111年偵字第5622號 彰化地院 111年度簡字第1292號 111.08.03 彰化地院 111年度簡字第1292號 111.09.13 彰化地檢111年執字第4877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