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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矗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矗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矗夫因偽證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若受刑人請求將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證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強)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佐,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以書面陳述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前曾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而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係犯竊盜罪,罪質相同,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罪則分別係犯強盜罪、肇事逃逸罪、偽證罪,侵害法益及罪質均不相同,及上開5罪犯罪時間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2、4、5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原嘉附表:

受刑人張矗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9.06.16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97、8419、8661、10016號 彰化地院 109年度訴字第909號 109.12.14 彰化地院 109年度訴字第909號 110.01.12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75號 經臺中地院110年度聲字第305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 2 強盜 有期徒刑8年10月 109.06.16 110.04.22 3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09.04.21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231號 臺中地院 110年度沙簡字第89號 110.03.10 臺中地院 110年度沙簡字第89號 110.04.13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65號 4 肇事逃逸 有期徒刑7月 109.07.12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79號 南投地院 110年度交訴字第9號 110.07.01 南投地院 110年度交訴字第9號 110.07.30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15號 5 偽證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09.23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32號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647號 110.08.30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647號 110.10.06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199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