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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2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2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文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文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能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張文能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及受刑人對本案定執行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55日 拘役59日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日 110年11月9日 110年1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510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573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414號 111年度簡字第111號 111年度簡字第19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9日 111年1月13日 111年3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414號 111年度簡字第111號 111年度簡字第1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2月8日 111年2月8日 111年4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43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91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95號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2罪)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9日、 110年12月21日 110年11月9日 111年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710號、111年度偵字第421、5320、6616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710號、111年度偵字第421、5320、6616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52、349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953、1006號 111年度簡字第953、1006號 111年度簡字第1406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9日 111年7月29日 111年8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953、1006號 111年度簡字第953、1006號 111年度簡字第140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3日 111年8月3日 111年9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02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02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867號 編號4、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