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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彥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2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林彥廷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其中關於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裁定,准就前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惟就併科罰金部分,漏未裁定,爰就併科罰金之定應執行刑部分為補充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