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1號異 議 人即 受戒治處 分 人 賴威志上列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0年度毒偵字第73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第1項關於最短戒治期間為「6個月以上」,且無任何例外之規定,應屬違憲而失效;㈡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違反憲法明顯區隔原則,應屬違憲而失效,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依前揭規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君附件:釋憲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