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1號異 議 人即 受刑人 賴威志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執行強制戒治與一般徒刑之執行無異,違反明顯區隔原則。
㈡受刑人尚有1年的有期徒刑待執行,並無執行強制戒治必要。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駁回之理由:㈠本院曾以上開理由,裁定停止審理,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之
判決,但經不受理裁定(111年度憲裁字第370號),本院已盡最大努力,若受刑人仍有不服,自應用盡審級救濟後,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
㈡從而,本案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