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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4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2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柯虹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柯虹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虹汝因妨害名譽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柯虹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衡酌受刑人犯行所生危害、犯罪之性質及犯罪情節等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已執行完畢,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傷害 拘役40日 108.05.01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425號 臺中地院 108年度中簡字第2074號 108.10.02 臺中地院 108年度中簡字第2074號 108.11.11 是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26號 編號1至2經法院定應執行拘役60(臺中地檢109年執更字第4788號) 編號1至3經法院定應執行拘役70(臺中地檢110年執更字第2702號執行完畢) 2 妨害公務 拘役30日 108.05.02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409號 臺中地院 109年度簡上字第166號 109.07.29 臺中地院 109年度簡上字第166號 109.07.29 是 臺中地檢1109年度執字第12971號 3 過失傷害 拘役15日 108.11.06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01號 中高分院 110年度上訴字第72號 110.03.30 中高分院 110年度上訴字第72號 110.05.03 是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423號 4 妨害名譽 拘役20日 108年1月5日至108年1月6日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887號 彰化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87號 111.01.28 彰化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87號 111.03.15 是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09號 編號4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 5 妨害名譽 拘役20日 107.12.31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887號 彰化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87號 111.01.28 彰化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87號 111.03.15 是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09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