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4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蕭家弘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BL000-A11101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轉介修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之一一一年度聲字第五四三號裁定撤銷。
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前因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1年6月27日以111年度聲字第543號裁定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二、惟經送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評估,該基金會回覆以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僅期望與被告調解,而無意行修復式司法等語,是本件聲請人雙方自主決定參與修復式司法之意願已不充分,有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第4款之情形,認不適當,爰撤銷原裁定,並將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法 官 黃佩穎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