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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7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5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元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元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元豪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蔡元豪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9年度簡字第762號、110年度訴字第824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本院審核認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案表示意見,然受刑人屆期並未回覆,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 定 判 決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109年3月6日 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89號 彰化地院 109年度簡字第762號 109年5月27日 彰化地院 109年度簡字第762號 109年6月26日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085號(已執畢) 2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109年3月11日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304號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824號 111年5月11日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824號 111年6月15日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43號(編號2至3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3 恐嚇取財得利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109年3月12日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304號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824號(聲請書誤載109年度訴字第824號,應予更正) 111年5月11日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824號 111年6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