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7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7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智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智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智弘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莊智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經本院函詢請受刑人就本案定執行刑表示意見,其未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源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3次)、 拘役20日 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5日 110年12月18日 110年11月6日、 110年11月17日、110年11月19日、110年11月21日、110年11月22日 110年8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64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1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34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8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72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425 111年度中簡字第390號 110年度簡字第17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3月10日 111年3月11日 111年4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72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425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90號 110年度簡字第173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3月21日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5日 111年5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4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5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464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60號 編號1至3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816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