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4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宏德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宏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宏德前犯強盜罪等,均判決確定在案,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433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