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75號異議人 即賴陳阿粉受刑人之母受 刑 人 賴源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命令(111年度執字第261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賴陳阿粉為受刑人賴源治之母親,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檢察官為不得易科罰金之處分。然受刑人年幼喪父又失婚,原本從事廚師工作,因疫情影響而失業,近2至3年來都只能在家做鐵工代工幫忙維持家計,生活壓力很大。又受刑人近10年均沒有犯公共危險酒駕之紀錄,其並不是故意犯法或不在乎法律之人,其身體狀況也不是很好,有開刀動過大手術,且長期服藥控制及治療,因家中經濟普通,且聲明異議人已年邁,收入微薄,需要受刑人幫忙賺錢養家,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准許受刑人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得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者,僅限於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受刑人之母親,而受刑人係65年1月5日生,為成年人,此有受刑人個人戶籍(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聲明異議人顯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自非法所明定得聲明異議之人之。是本件聲明異議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