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緝字第6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聖文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491號、109年度偵字第5508、7750、10880、11391、11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聖文犯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壹佰壹拾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黃聖文因賭博積欠鉅額債務,需錢孔急,於民國108年8月初某日向王金種請求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惟王金種要求黃聖文另覓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本票及借據以供擔保。黃聖文為求順利借得款項,竟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其父母黃一舟、陳盈惠同意,擅自偽刻黃一舟、陳盈惠之印章各1顆(未扣案),再於票號WG0000000及WG0000000號本票上填載面額均100萬元,除在發票人欄親簽自己姓名並蓋章外,另偽造黃一舟、陳盈惠之印文及簽名各1枚,又在立據日108年8月11日之借據2張上「借款人」欄親簽自己姓名並蓋章後,各在「連帶保證人」欄偽造黃一舟、陳盈惠之署名各1枚,足以生損害於黃一舟、陳盈惠。嗣於108年8月11日,黃聖文在彰化縣00鎮00路之彩券行,將前揭本票及借據各2張交與王金種而行使之,王金種乃當場交付黃聖文200萬元現金。
二、黃聖文為持續籌款,經由臉書社團「00大小事」得知蔡佩親有意承租其母陳盈惠有所有、位在彰化縣00鎮00路000號「000便利商店」前方之騎樓攤位,明知該騎樓攤位之管理及出租決定權人為陳盈惠,未經陳盈惠之同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佯裝有出租權限,要約蔡佩親於109年1月17日下午2時許查看攤位位置,因蔡佩親表示需要擺放檯子及冰箱等語,黃聖文遂表示如一次支付12萬元租金,即可不用另外支付擺放檯子及冰箱之押金等語,致蔡佩親陷於錯誤,誤認黃聖文有出租決定權,遂當場與黃聖文簽訂租賃契約書,並支付現金12萬元之租金。嗣雙方離開後,黃聖文又基於相同犯意,接續向蔡佩親表示:其母親陳盈惠要求仍需支付擺放檯子及冰箱之押金1萬8000元,先前說不用支付押金為其疏忽,若願意支付押金,即可不限時間在承租之攤位擺攤營業云云,蔡佩親遂又於同日下午5時許,在其彰化縣00鄉00街住處交付黃聖文現金1萬8000元之押金。
嗣於109年2月3日,蔡佩親欲在上址攤位擺設用具時,經陳盈惠發現後指示黃聖文之胞弟黃凱文制止,蔡佩親始知受騙上當。
三、黃聖文與謝佳昀於104年7月13日結婚(111年8月1日離婚),其後共同以「Candice米國代購」名義,在網路上從事國外精品代購業務,經營模式係先接受客戶訂貨並收取價金,待商品進入國內再轉寄客戶,初始營運正常。嗣謝佳昀於107年4月至6月間,因忙於第二胎人工受孕,並協助婆婆經營000餅店網路訂購事務,遂將「Candice米國代購」交由黃聖文自行管理營運。詎料,黃聖文因積欠債務,自斯時起,明知無力、無意交付客戶訂購之物品,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向附表三所示被害人佯稱可代購商品,或可儲值成為VIP會員,以便日後購物可享折扣優惠云云,致使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黃聖文持用之謝佳昀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或臺中太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惟因被害人嗣後遲未收到商品,或收到黃聖文敷衍應付之瑕疪品,始知受騙上當。謝佳昀得知上情後,考量係收款帳戶提供者,遂代替黃聖文全數退還被害人所匯款項。
四、案經王金種、蔡佩親、蔡志杰、魏珮緹、賴佩妤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黃聖文對告訴人王金種及證人謝佳昀之供述表示異議,惟證人王金種、謝佳昀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仍得為證據。而證人謝佳昀於警詢中之陳述與本院審判中之陳述並無不符,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至本判決所引用其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各項言詞陳述、書面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不法,與待證事實有關聯性,且於審理時逐一提示,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之適格亦未爭執,故均得作為證據。
二、得心證之理由:㈠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王金種、黃一舟、陳盈惠、蔡佩親各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供述情節相符,並有前揭本票2張、借據2張、本院民事庭109年4月13日審理期日筆錄、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3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王金種之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王金種提供200萬元現金之翻拍照片、被告收取200萬元現金當下照片、王金種與被告之手機對話截圖、蔡佩親手機LINE對話截圖、蔡佩親指認承租地點照片、蔡佩親承租攤位契約書、彰化縣00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地號位置圖、彰化縣○○地○○○○000○0○00○○○○○○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附卷可證,足認被告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犯罪事實一、二之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㈡犯罪事實三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提供「Candice米國代購
」網購客戶可事先匯款、儲值成為VIP之方案,並接受附表三部分被害人下單訂貨及領取附表三所有被害人匯入款項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提領款項的用途有些用於家庭花費、繳貨款、信用卡卡費,或還款給母親。那時與太太謝佳昀有糾紛,謝佳昀回去娘家,把手機及出貨單帶走,我不知道出貨明細,買家沒有我臉書或手機號碼,所以不可能跟我聯繫。且謝佳昀早產緊急住院,所有客人無法聯繫謝佳昀,也無法聯繫我,之後謝佳昀看手機時才知道這麼多人沒有出貨,但因謝佳昀已把臉書帳號密碼改掉,故我無法處理,總共金額約1、2百萬元,我才跟王金種借款,要來補這網購不足的資金。辯護人辯護意旨則以:被告一開始並無詐欺犯意,被告經營網購的資金出現問題是民事糾紛,因被告與謝佳昀是共同經營「Candice米國代購」,謝佳昀帳戶的錢與家用的錢混合,因被告當時有資金問題,故無法出貨履行契約,加上被告與謝佳昀關係出現問題,被告無法知道謝佳昀帳戶密碼,不能進入網購社團。至於被告提供網購客戶儲值成為VIP會員方案以便日後享有折扣優惠,為經營網購之促銷策略,故本案應屬民事糾紛,無詐欺犯意等語。然查:
1.附表三所示蔡志杰等53名被害人有在「Candice米國代購」下訂或事先儲值成為VIP會員,並匯入款項至謝佳昀名下國泰世華銀行或臺中太平郵局帳戶之事實,業據附表三53名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分別陳明,並有其等提出之手機對話紀錄截圖、翻拍照片、匯款單據、網頁資訊、「Candice米國代購」網頁截圖、「Candice米國代購」道歉訊息截圖、謝佳昀之國泰世華銀行及臺中太平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證,故被告有經營「Candice米國代購」,並以謝佳昀上開帳戶接受被害人匯款及提領款項使用之事實,尚無疑義,堪以認定。
2.證人賴芊(即附表三編號53被害人)於偵查中證稱:所訂購的平板電腦及零錢包都沒有拿到,購買時沒有約定交貨期限,有跟對方催討,但對方一直找理由推託。我之前就有多次在「Candice米國代購」購物,都是跟太太買東西,交易都很正常,後來沒有收到的平板電腦及零錢包是跟先生交易的,先生的交易方式跟太太不一樣,還會問我要不要匯錢給他們加入VIP,但我沒有加入,而且先生還曾經開口跟我借錢說要周轉,我也沒有借他錢,所以針對先生的部分我覺得被騙。後來對方有退款3萬4740元。謝佳昀108年11月22日陳報光碟中編號176部分是我在「Candice米國代購」的購物内容沒錯。我們有多人在米國代購購買產品沒有拿到,後來得知是先生用騙的方式跟我們交易等語,而證人賴芊確有於107年5月17日匯款2萬9900元至謝佳昀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見他2388卷一第247-249頁、他卷2388卷二第410頁),堪認其所言屬實。此外,證人賴芊於107年5月17日向「Candice米國代購」購買之平板電腦為附表三所有被害人中最早訂購者,故可推認其他被害人在「Candice米國代購」之下訂或儲值成為VIP之方案係向被告接洽,應非與證人謝佳昀交易。
3.證人謝佳昀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於104年創立「Candice米國代購」社團,結婚後與被告同住在00,並一同經營該社團,經營模式是先向客人收取訂貨款項,再從國外進貨後轉寄客人。約自107年4月起因為忙於第二胎人工受孕,常跑醫院看醫生,加上幫婆婆處理000餅店網路訂購業務,沒有辦法經營「Candice米國代購」,被告說有自己的貨源,就將該社團交給被告經營,並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由被告使用,沒有再參與該代購社團之運作。直到107年12月才懷孕,孕後身體狀況很不好,108年5月24日剖腹早產。
於108年3、4月間發現家中一直沒有包裹寄到,但被告聲稱一直有出貨,再看到臉書上客人發問沒有收到貨品,又發現被告會刪除臉書訊息,且一直在收款跟經營,被告的LINE名稱是「巧虎」,臉書對話紀錄中用「Candice Hsieh」的發文訊息都是被告與買家的對話,暱稱「巧虎」的對話訊息也是被告與買家的對話。我於108年4月23日重新更換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密碼,但被告後來又擅自使用我放在00住處的臺中太平郵局帳戶提款卡。之後弟弟收到訊息才知道被告跟很多客人有交易糾紛,我才發現被告都沒有出貨及退款,被告及婆婆都不處理,跟被告大吵後於第二胎生產前回娘家住,後來客人鬧到我媽媽這邊,經律師建議先幫被告清償債務再向被告求償,因此才與我媽媽於108年6月1日起陸續退款,金額將近400萬元,後來才知道被告將帳戶內的錢及貨款都拿去賭博,迄今都沒有還錢等語,並於偵查中提出證明已經退還客戶款項之108年11月22日陳報檢察官之光碟1張以佐其說(置於108他2388卷一,內含被告與客戶間之糾紛件數甚多,遠高於附表三件數),核與附表三被害人均供稱已收到退款之情節相符,參以證人謝佳昀於107年8月6日至108年5月24日期間之就醫紀錄(見本院訴卷第85-89頁),確實極為頻繁至婦科就診,迄於108年5月24日因懷孕26週合併前置胎盤及子宮出血,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接受剖腹生產,足認證人謝佳昀證稱其於107年4至6月間因忙於進行人工受孕及協助婆家餅店網購業務,遂將「Candice米國代購」交與被告經營,嗣於發現被告與客人間糾紛後已清理完畢與附表三所示及其他客戶間之消費糾紛等語,確屬實情。
4.辯護人雖主張被告就犯罪事實三之行為並無詐欺犯意,屬民事糾紛等語。然附表三被害人殆皆於下訂後遲遲未收到商品,多位被害人並陳稱:於「Candice米國代購」下訂購買商品後,賣家一直拖延,經聯繫後說已經出貨,幾天後就會到貨;或推託說是貨運的問題;或說版主(即謝佳昀)身體不適,但會把貨物正常發送,敬請體諒。但均始終沒有收到貨物,後來臉書貼文說要退款等語。此外,多位被害人供稱:先前已經在「Candice米國代購」購物多次,先前與女版主購物都正常,最後購買時與版主先生或男性接洽、聯繫,才沒收到貨品等語,顯見「Candice米國代購」於早期之經營狀況正常,已與客戶建立相當之信任關係,客戶才先行匯款再等候貨物,迨於最後由被告接手經營始發生收錢未交貨之情形,此與被告供稱於此期間賭輸數千萬元之期間重疊,故堪認被告有亟需用錢而圖謀不軌之動機(被告亦因揮霍家產而遭父母遷出戶籍,並於本件進入審判程序前逃亡逾1年之情形吻合)。此外,證人謝佳昀既因經營「Candice米國代購」而先建立品牌信任度,事後又已清理超過附表三訂貨總額之購物糾紛,於本案實無先向客戶收款後拒不出貨致自毀招牌之理。從而,附表三被害人先訂購並匯款一節,堪認確為被告因需款孔急,走投無路,方出下策而為詐騙。則被告自始既無出貨意願及因積欠鉅額債務而欠缺出貨及退款能力,並於領用被害人款項後挪為他用,迄未處理訂購糾紛,逃匿許久,避不見面,無清償債務意願,即已該當詐欺取財罪之不法所有意圖要件,故辯護人主張犯罪事實三部分為民事糾紛等語及被告上開所辯,均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5.綜上所述,本件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自始於附表三被害人訂購商品或儲值成為VIP會員之際,並無意願亦無能力提供商品或所謂VIP會員之折扣服務,故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犯行之事證明確,堪以認定,亦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為犯罪事實一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後,刑法第201條於10
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同月27日生效,修正後條文僅就罰金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將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使兩者規定一致,故修正前後之結果並無二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故被告犯罪事實一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應逕予適用裁判時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本即含有詐欺之性質
,如果所交付之財物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固不另論以詐欺取財罪;但如行使該偽造之有價證券,係供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或延期清償,則其借款或延期清償之行為,已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以外之另一行為,即應併論以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罪(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16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告在2張本票及借據上各偽造黃一舟、陳盈惠之印文、署名
後交與證人王金種,目的在擔保借得之200萬元債務,故其借款行為已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以外之另一行為,應併論以詐欺取財罪。是核被告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盜刻黃一舟、陳盈惠印章後再蓋用於本票及在借據上偽造其等署名之行為,分別為偽造有價證券及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偽造借據(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三所示各別被害人或有2次以上之詐騙,惟各別被害人之法益同一,均屬財產法益,故被告對同一被害人所為詐騙之複數舉動,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惟各別被害人之間,法益不別,應依被害人人數分別論罪。故被告就犯罪事實一至三所示犯行,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於行為時年紀尚輕,卻因嗜賭導致積欠鉅額賭債,於需
錢孔急之情況下,擅自盜刻其父母之印章,在支票及借據上偽造印文、署名,而向王金種借得200萬元,顯然揮霍家財,未珍惜祖上之德,所為甚不足取,進而影響社會交易秩序,事後亦未清償該筆200萬元債務,復逃匿躲藏逾年,避不出面,無心處理,如科處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最低刑度,並未失之過苛,客觀上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並無憫恕之處,無從依辯護人之請求而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㈤本院審酌被告之部分行為雖涉及屬親屬間財產犯罪,較與公
益無涉,惟偽造本票發票人及借據連帶保證人持以行使之過程仍損及社會上金融交易秩序及濫用親屬名義為犯罪行為實屬可議,足認被告觀念偏差,不負責任。參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初始階段否認犯行,嗣後於審理中坦承犯罪事實一、二,惟仍然否認事實三,難認態度良好。又案發後迄今全未賠償被害人,足認缺乏承擔,難認有反省之意。兼衡被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後離婚,生養3名幼子(與前妻生養2名,與目前女友生養1名),現從事貿易工作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及考量本案犯罪類型、罪數、被害人數、犯罪所得等情,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四、沒收:㈠被告偽造之黃一舟、陳盈惠印章各1顆,雖未扣案,但無證據
可認已經滅失。次查,被告在票號WG000000、WG0000000號本票上發票人欄及108年8月11日借據2張上借款人欄簽名部分,係與證人王金種間之合法借貸行為,並無沒收問題。惟被告另在本票上偽造黃一舟、陳盈惠之印文、署名各1枚,及在借據2張上「連帶保證人」處偽造黃一舟、陳盈惠之署名各1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㈡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
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二、三詐欺罪之犯罪所得,因附表三編號9被害人何慶玲原匯款1萬7100元,被告並未依被害人何慶玲原先訂購之商品出貨,嗣後提供其他商品折抵,因而剩餘之346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另編號25被害人尤元廷匯款1萬7000元係購買商品2件,僅其中3880元部分出貨,故餘款1萬3120元為犯罪所得。從而,於扣除出貨部分之款項,被告之犯罪所得合計為83萬3116元,因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依上開判決意旨合併宣告,以求簡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以偵查起訴,檢察官吳宗穎、何金陞、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附表一(即犯罪事實一)犯罪事實 宣告刑 如犯罪事實一所載 黃聖文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偽造之黃一舟、陳盈惠印章各1顆及票號WG000000、WG0000000號本票上偽造之黃一舟、陳盈惠印文、署名各1枚與108年8月11日借據2張上「連帶保證人」處偽造之黃一舟、陳盈惠署名各1枚,均沒收之。附表二(即犯罪事實二)犯罪事實 宣告刑 如犯罪事實二所載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即犯罪事實三)編號 被害人 詐騙事由:訂購之商品或儲值成為VIP 被害人匯款時間 被害人匯款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匯入謝佳昀之帳戶 宣告刑 1 蔡志杰 GUGGI長夾1個 108年1月8日晚間9時 1萬808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魏珮緹 COACH包包4個 108年3月26日下午5時10分 1萬5639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賴佩妤 香奈兒零錢包1個 108年3月10日上午10時37分 37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林莉淳 儲值為VIP 108年3月13日下午3時24分 8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年3月29日下午1時31分 2萬元 5 徐毓婷 儲值為VIP 108年3月28日某時許 4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黃佩君 GUCCI零錢包1個 108年3月11日晚間9時6分 29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鄭雅尹 香奈兒斜背包1個 108年3月28日某時許 37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王惠汶 香奈兒零錢包2個 108年3月11日上午11時18分 744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何慶玲 GUCCI包包1個 107年6月29日 1萬7100元 (黃聖文未出貨,嗣後提供其他商品折抵後,尚餘34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尤慈欣 香奈兒零錢包1個 108年3月9日晚間1恩0時24分 37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GUCCI背包1個 108年3月15日下午3時20分 2萬8500元 香奈兒圓餅包1個 108年3月21日(起訴書誤載為20日)晚間11時45分 2450元 11 李慧玲 錢包1個 108年3月11日 37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陳宥蘭 香奈兒零錢包1個 108年3月28日凌晨0時43分 253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李孟蘋 福袋3個 108年1月23日 2128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年1月28日 504元 108年1月30日 168元 (起訴書誤載為1638元) 14 王美淳 香奈兒墨鏡、零錢包及側背包各1個 108年3月11日 37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年3月14日 4880元 15 陳文貞 GUCCI貝殼包1個 108年2月18日上午11時20分 2萬558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楊羽晨 GUCCI零錢包1個 108年3月10日下午4時21分 29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張黛雯 香奈兒零錢包1個 108年3月14日晚間7時27分 37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張瑄育 COACH側背包1個 108年4月17日 4079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林家蓁 衣服1件 108年4月18日 31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賴宗聖 APPLE電腦1台 108年4月11日 1萬175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陳彥灃 GUCCI斜背包1個 108年4月1日 2萬85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王憶涵 GUCCI衣服1件 107年6月17日下午3時36分(記帳日為19日) 1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劉怜巧 手錶1支 108年2月18日某時許 328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楊千妮 儲值為VIP 108年4月17日下午2時34分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尤元廷 後背包1個(3880元,有出貨)及BV皮夾1個(1萬3120元) 107年11月21日 1萬7000元 (BV皮夾未出貨)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郭亮文 MK手錶2支 108年5月1日 67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吳亭萱 香奈兒斜背包1個 108年4月2日 37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劉怡君 香奈兒斜背包1個 108年3月29日 37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簡怡鈴 COACH背包1個 108年3月20日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王惠茹 香奈兒零錢包1個 108年3月18日 253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紀雅燕 GUCCI零錢包1個 108年3月10日 29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沈佳慧 香奈兒零錢包1個 108年3月9日 37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向佳慧 GUCCI貝殼包、香奈兒零錢包各1個 108年1月1日 40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年1月4日下午2時55分 3萬元 34 林佳微 COACH相機包、香奈兒零錢包各1個 108年3月14日 741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蕭宛儒 化妝品(保養品)福袋2個 108年1月24日 336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郭榆棋 香奈兒零錢包1個 108年3月10日下午4時22分 37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陳桂芳 MK手錶1支 107年11月16日 358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洪芝庭 包包、福袋、香水 108年1月間某日 3864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劉瑩萱 GUCCI包包3個 108年3月31日 6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年4月9日 2萬2800元 40 林冠慧 MK手錶1支 108年2月19日 33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黃子溱 LV包包1個、香奈兒長夾1個、香奈兒零錢包3個 108年5月12日晚間6時28分 7350元 臺中太平郵局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年5月13日凌晨2時53分 5萬元 108年5月13日上午9時38分 500元 42 徐子歡 LV吊飾2個 108年5月7日晚間7時27分 2078元 臺中太平郵局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曾子寧 衣服1件(因未出貨,更換為香奈兒零錢包1個) 108年5月8日凌晨1時26分 1460元 臺中太平郵局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蔡宛彤 香奈兒手鍊1條 108年5月17日上午11時35分 2480元 臺中太平郵局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王心鈴 Hermes項鍊1條 108年1月24日凌晨2時7分 1萬1500元 臺中太平郵局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涂貴偵 LV皮手環1條 108年4月10日晚間10時29分 1萬9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香奈兒零錢包1個 108年5月12日晚間8時6分 2460元 臺中太平郵局帳戶 47 蔡瑋齡 香奈兒零錢包1個 108年5月10日下午2時54分 2460元 臺中太平郵局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何佼 香奈兒零錢包1個 108年5月8日下午3時53分 2380元 臺中太平郵局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王莞惠 香奈兒零錢包1個 108年3月8日某時許 37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香奈兒手拿包1個 108年5月10日11時23分 2380元 臺中太平郵局帳戶 50 郭音君 香奈兒手拿包1個 108年5月10日下午2時15分 2760元 臺中太平郵局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陳冠霖 POLO衫上衣1件 108年4月18日 晚間8時34分 298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母親節特惠沐浴品2組 108年5月10日晚間8時41分 920元 臺中太平郵局帳戶 52 周筠 COACH水餃包1個 108年4月29日 39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香奈兒零錢包1個 108年5月10日10時15分 2380元 臺中太平郵局帳戶 53 賴芊 ︵ 原名賴芊 茟 ︶ APPLE平板電腦1台 107年5月17日 2萬99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黃聖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香奈兒零錢包1個 108年5月7日晚間7時37分 4840元 臺中太平郵局帳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