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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1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美枝指定辯護人 廖學能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暫行安置,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美枝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起,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延長暫行安置六月。

理 由

一、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坦承全部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資料可以佐證,認為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暫行安置。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六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暫行安置期間屆滿前,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延長之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逾六月,並準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其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本案暫行安置原因仍然存在,並未消除,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及緊急必要性,本院已經囑託彰化基督教醫院進行鑑定,待鑑定報告完成後,將儘速審結,本案仍有延長暫行安置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第1項、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