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醫易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醫易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俊毅選任辯護人 陳彥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268號),再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俊毅犯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不得進入員榮醫療社團法人員榮醫院員生院區之復健科治療區。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俊毅於民國110年3月13日9時3分許,進入址設彰化縣○○市○○路000號員榮醫療社團法人員榮醫院員生院區(下稱員生醫院)復健室,在復健室內恣意遊走,對於值班助理員吳婷婷之提醒不僅置之不理,且對吳婷婷大聲咆哮,吳婷婷出於無奈只好通報保全,嗣吳俊毅於同日9時29分許開始使用電療儀器進行復健,於同日9時38分許物理治療師余文馨向吳俊毅口頭勸導:請依照指示進行復健,不要在非治療時段隨意進出治療室,且當日醫院僅能進行某些療程,除此之外請不要做等語後,吳俊毅旋即在上開公眾得進出之醫療場所內,向余文馨出言:幹你娘等穢語公然辱罵,同日9時39分許待保全抵達治療室,吳俊毅情緒稍微緩和後,於接受電療過程中,仍持續以上開穢語辱罵余文馨(涉犯公然侮辱罪部分,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於同日9時46分許電療療程結束時,余文馨因想請保全人員陪同再拆除該電療儀器,遂請吳俊毅稍等一會,然此際吳俊毅竟基於恐嚇及違反醫療法之單一犯意,突然大力拉扯該電療儀器之電線並丟到地上,隨後並拾起一旁椅子先作勢要砸向余文馨再將之砸到地上,以此施加暴力方式,恫嚇余文馨,致生危害於余文馨之安全,並同時妨害余文馨醫療業務之執行。後於同日9時47分許,吳俊毅承接前開恐嚇與違反醫療法之犯意,以身體逼近余文馨,並於離開復健室前,向余文馨恫稱:你們出門最好小心一點,我會叫人處理你們等語,致余文馨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並同時妨礙余文馨執行醫療業務執行。

二、證據

(一)被告吳俊毅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余文馨、當時之保全蔡宗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員生醫院物理治療師蔡佩芸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員生醫院助理員吳婷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

三、本案經檢察官及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305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2項、第9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本案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詠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有法定事由外,不得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佑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等
裁判日期:202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