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 號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玉樹選任辯護人 楊承彬律師具 保 人 吳語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語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之判斷:查被告施玉樹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由具保人吳語潔繳納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訊問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可證(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卷第68頁、第73頁、第74頁)。
次查,本院已將民國112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之審理期日傳票送達被告、具保人(傳票上並註記應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等語),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112年3月3日到庭,具保人亦未履行確保被告到庭義務,且被告經拘提無著,另被告與具保人迄今均未在監在押或遷移戶籍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拘票暨報告書、被告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及全國在監在押紀錄表可憑(同上卷第273頁、第277頁、第283頁、第285-288頁、293-297頁、第299頁、301-304頁、第307頁、第309頁),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是依上開規定,本院應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60萬元及實收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官 李淑惠 法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