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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金訴字第 3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33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秀媚選任辯護人 顏嘉盈律師被 告 梁家榮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詹梅鈴律師被 告 鄭語庭

趙泰榮

陳冠廷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085號),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第1項之情形,本院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檢察官聲請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並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蕭秀媚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梁家榮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趙泰榮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冠廷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

鄭語庭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蕭秀媚係000實業有限公司(下稱000公司)實際負責人;梁家榮係蕭秀媚友人;趙泰榮、陳冠廷、鄭語庭均係梁家榮友人。蕭秀媚、梁家榮、趙泰榮、陳冠廷、鄭語庭等5人明知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從事對於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直接或間接取得報酬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竟共同基於牟取私利之不法犯意聯絡,自民國109年9月起至110年4月止,由梁家榮(暱稱:吳小美、大美女、梁家榮)於陳冠廷創立及管理之「1.000-000000」、「2.000-000000」、「3.000-000000」、「4.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等免費LINE社群之記事本貼文及發送「0000-00000」LINE社群中提供臺股個股之即時股票代號、買賣時點之截圖及獲利訊息,藉此招攬不特定民眾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購買乳液(價值約2000元)等商品,即可加入「0000-00000」LINE社群獲取個股買賣點位訊息3至6個月不等之期限(期限依加入時方案而定)。梁家榮除負責與陳冠廷共同管理「0000-00000」群組外,亦以每月5,000元(後增加為1萬元)之薪資僱用鄭語庭(暱稱「0000」)在群組內發送投資訊息;趙泰榮(暱稱「000000」、「000000」亦同樣在「0000-00000」發送投資訊息。蕭秀媚則提供000公司之0000銀行(下稱00銀行)00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供有意加入會員之民眾匯款及寄送實體商品。劉政諄、高錦鈴、王璟儀、謝宛儒、蘇彥杰、邱佩淇及蔡宛廷等7名民眾依前揭記事本貼文之指示匯款及填寫Google表單,後由梁家榮以「吳小美」帳號協助將民眾之LINE帳號加入「0000-00000」LINE社群,以獲取由趙泰龍、鄭語庭於社群內提供臺股個股之即時股票代號、買賣時點及價位等分析意見或建議,藉此非法經營投資顧問業務。渠等合計向劉政諄等人收取96,000元之匯款。梁家榮、趙泰榮、陳冠廷3人均可自每份8,000元之銷售額中各獲得1,500元之報酬。調查局獲報後,循線查獲上情,梁家榮、陳冠廷分別繳回13,500元及18,000元供查扣。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一)被告蕭秀媚、梁家榮、趙泰榮、陳冠廷、鄭語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劉政諄、王璟儀、謝宛儒、蘇彥杰、邱佩淇、蔡宛廷、陳少謙於警詢時之證述,及證人高錦鈴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三)「000-000000」相關內容截圖(含LINE、LINE記事本)、「0000-00000」LINE對話截圖及文字訊息、被告蕭秀媚手機LINE翻拍照片、證人王璟儀、邱佩淇手機LINE翻拍照片。

(四)證人劉政諄、高錦鈴、王璟儀、謝宛儒、蘇彥杰之轉帳紀錄。

(五)NHR YAM CREME產品照片及官網截圖。

(六)0000銀行00分行110年3月15日000字第0000號函文所檢附之000公司00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支票存款存提紀錄查詢單、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交易明細。

(七)000公司與被告梁家榮、陳冠廷及趙泰榮所簽訂之共同合作銷售合約書1份、被告梁家榮與被告鄭語庭所簽訂之合作合約書共2份。

(八)000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九)扣案物品照片。。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等5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內容如下:

㈠被告蕭秀媚所為,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

、第6條第1項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嫌。被告蕭秀媚認罪,願受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臺幣1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千元折算1日之宣告。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2萬元。

㈡被告梁家榮、趙泰榮、陳冠廷所為,均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第6條第1項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嫌。被告等3人均認罪,各願受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臺幣1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千元折算1日之宣告。均緩刑2年,並均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9萬元。

㈢被告鄭語庭所為,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

、第6條第1項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嫌。被告鄭語庭認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臺幣1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千元折算1日之宣告。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㈣被告蕭秀媚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2千元,被告梁家榮、趙泰榮

、陳冠廷犯罪所得各1萬8千元(梁家榮已繳回1萬3千5百元、陳冠廷已繳回1萬8千元犯罪所得供查扣),均依法宣告沒收。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安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秀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為目的,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本法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會商信託業法主管機關定之。

裁判日期:202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