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26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99號111年度附民字第275號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陳秋霖
黃錦銘陳慶全蔣銘銓陳呈聰蔣煙燈被 告 王涵柔前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苡斯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李乙峰
許永松許永綢上列被告等因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