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原 告 黃壽星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煜偉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煜偉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死亡,請於文到10日內陳報是否聲明承受訴訟,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據此聲明應由何人(即被告許煜偉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等)承受其訴訟,並更正起訴狀之記載。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