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49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耀文選任辯護人 陳苡瑄律師
黃逸仁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4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503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丙○○犯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丙○○從民國94年起,向甲○○承租彰化縣○○鄉○○路000號建物後,在該處經營阿羅騰國際汽車有有限公司(下稱修配廠)。
其本應在修配廠內配置相當的消防滅火設備,並注意防範引起火災之可能性,竟疏未注意及此,僅以木板進行內部裝潢與隔間。迨112年1月22日清晨7時許,該修配廠裡辦公室東南側H型鋼柱附近抽水馬達電線短路走火,引燃辦公室木板隔間等物品後引發火災,因修配廠內欠缺消防滅火設備,致引燃該修配廠內器具、汽車材料、車輛(含丁○○的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己○○的BMG-1995號小客車、庚○○的BRR-9911號小客車、丙○○的C8-2899號與AMB-7775號小客車)等物並燒燬該現未有人所在之修配廠,及迅速延燒隔壁由乙○○所有、出租予聯美寢飾開發有限公司位於秀水鄉彰鹿路375號之建物及戊○○所有並經營全通企業有限公司位於秀水鄉彰鹿路361號之建物,聯美寢飾公司之建物及其內寢具等器物因而全部燒燬;全通公司之建物南邊廠房鐵皮建築物西邊牆面因受燒、受熱而變色或變形,建物內部靠近西邊牆面的部分貨品則因受熱、受燒而變色、變形損毀,致生公共危險。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37-141頁),並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失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
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仍以保護社會公共安全法益為重,而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該住宅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一個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之物罪(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71號、83年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又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失火燒燬位在彰化縣○○鄉○○路000號之修配廠,而該處乃係被告向甲○○所承租,並非被告所有,而被告以一失火行為燒燬其所承租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及修配廠內丁○○、己○○、庚○○所有之汽車,又因火焰延燒,而燒燬由乙○○所有、出租予聯美寢飾開發有限公司位於秀水鄉彰鹿路375號之建物及其內部物品、戊○○所有並經營全通企業有限公司位於秀水鄉彰鹿路361號之建物及其內部物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本案失火行為經整體觀察,應僅論以情節較重之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4條第3項前段之失火燒燬現未
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起訴意旨認本案被告應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嫌,顯有未洽,然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檢察官當庭補充並經本院當庭諭知(本院卷第102、138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失,未注意本案
修配廠電路、電線之使用狀況,致造成本案火災之發生,燒燬上開建築物及物品等物,除造成公共危險外,並致他人財物受損;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無任何犯罪前科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佐,素行良好,並已賠償被害人丁○○、己○○之損失,有被害人意見調查表2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71、73頁),且另與被害人庚○○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佐(本院卷第91-92頁),兼衡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受雇於其他汽車修配廠、已婚、有5名子女、其中3名子女尚未成年、與太太共同扶養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亭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4條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1項之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一、供述證據㈠甲○○(369建物所有人)⒈112年02月06日彰化縣消防局第三大隊秀水分隊談話筆錄(11
2偵5944卷第191-192頁)⒉112年03月15日警詢筆錄(112偵5944卷第31-35頁)⒊112年05月08日偵訊筆錄(112偵5944卷第353頁)㈡丁○○(BQR-0751汽車所有人)⒈112年01月30日彰化縣消防局第三大隊秀水分隊談話筆錄(11
2偵5944卷第195-196頁)⒉112年03月11日警詢筆錄(112偵5944卷第67-71頁)㈢己○○(BMG-1995汽車所有人)⒈112年03月11日警詢筆錄(112偵5944卷第75-77頁)㈣庚○○(BRR-9911汽車所有人)⒈112年01月29日彰化縣消防局第三大隊秀水分隊談話筆錄(11
2偵5944卷第193-194頁)⒉112年03月12日警詢筆錄(112偵5944卷第83-86頁)⒊112年05月08日偵訊筆錄(112偵5944卷第353頁)㈤壬○○(聯美寢飾公司之告訴代理人)⒈112年02月03日彰化縣消防局談話筆錄(112偵5944卷第177-1
79頁)⒉112年03月17日警詢筆錄(112偵5944卷第95-99頁)⒊112年05月08日偵訊筆錄(112偵5944卷第348-349、353頁)㈥乙○○(375號建物所有人)⒈112年02月06日彰化縣消防局第三大隊秀水分隊談話筆錄(11
2偵5944卷第189-190頁)⒉112年03月17日警詢筆錄(112偵5944卷第103-106頁)㈦戊○○(361號建物所有人)⒈112年03月16日警詢筆錄(112偵5944卷第113-116頁)㈧陳志雄(報案人)⒈112年02月06日彰化縣消防局第三大隊秀水分隊談話筆錄(11
2偵5944卷第169-170頁)⒉112年05月08日偵訊筆錄(具結)(112偵5944卷第354頁)㈨張哲維(新光保全公司之員工)⒈112年01月30日彰化縣消防局談話筆錄(112偵5944卷第180-1
82頁)⒉112年02月04日彰化縣消防局談話筆錄(112偵5944卷第183-1
84頁)⒊112年05月08日偵訊筆錄(具結)(112偵5944卷第349-351頁
)㈩黃姿渝(全通公司員工)⒈112年01月29日彰化縣消防局第三大隊秀水分隊談話筆錄(11
2偵5944卷第185-186頁)FITRIYANI(全通公司員工)⒈112年02月06日彰化縣消防局第三大隊秀水分隊談話筆錄(11
2偵5944卷第187-188頁)武光泰(聯美寢飾公司員工)⒈112年05月08日偵訊筆錄(具結)(112偵5944卷第348-349頁
)陳韋寧(消防員)⒈112年05月08日偵訊筆錄(具結)(112偵5944卷第353頁)
二、非供述證據㈠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丙○○
)(第21頁)㈡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丙○
○)(第23頁)㈢房屋租賃契約書(出租人:甲○○,承租人:丙○○)(第41-51
頁)㈣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課稅房屋座落:彰化
縣○○鄉○○路000號)(第53頁)㈤彰化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附表(建築地點:彰化縣○○鄉○○
路000號)(第55-58頁)㈥土地所有權狀(所有權人:甲○○)(第65頁)㈦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丁○
○)(第73頁)㈧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己○
○)(第79頁)㈨車號000-0000號估價單(第81頁)㈩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李
叡筠)(第87頁)汽車買賣合約書照片(車號000-0000號)(第89頁)阿羅騰國際汽車有限公司委修單(車號000-0000號)(第90
頁)告訴人庚○○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截圖(第91-93頁)刑事委任狀(委任人:辛○○)(第101頁)聯美寢具建物之估計單(地主:乙○○)(第107-108頁)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所有權人:乙○○)(
第109頁)彰化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附表(建築地點: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第111頁)全通企業之損失清單及工程估價單(第117-123頁)品安防災有限公司報價單(第125頁)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
戊○○)(第129-131頁)彰化縣○○鄉○○段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
戊○○)(第133-135頁)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內附之火災原因調查鑑
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彰化縣消防局秀水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彰化縣消防局第三大隊秀水分隊談話筆錄、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保全系統配置圖與管制中心訊號紀錄、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查詢個案投保情形表、商業火災保險、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60張(第137-297頁)112年度保字第484號扣押物品清單(電源線)(第307頁)彰化縣○○鄉○○路000號之GOOGLE街景照片3張(第311-313頁)彰化縣○○鄉○○路000號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第315
-316頁)彰化縣○○鄉○○路000號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2張(第31
7-328頁)彰化縣○○鄉○○路000○0號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第
329-3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