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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5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51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鍾德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刑法第140條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屬違憲而失效,因而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依上開規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