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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8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86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惠婷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733、12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惠婷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扣案之禽鳥受精蛋參拾顆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楊惠婷明知自國外進口受精蛋之行為,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下簡稱禽流感)之非疫區國家比例甚少,為防止國外之禽流感病毒引入國內,有加以查明受精蛋來源之必要。竟仍基於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之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3日前不詳時點,透過臉書廣告,向不明業者購買受精蛋,欲進行孵化。楊惠婷並於111年9月3日簽署個案委任書,委由報關業者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納稅義務人「楊惠婷」名義,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1批(貨物名稱:SHAPED FLOATING CANDLE,報單號碼:CF0000000RXT,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經查驗後,該件貨物為來自土耳其禽鳥受精蛋(計120顆,重量共5.46公斤,其中1顆查驗時已破損)。

(二)楊惠婷於上開進口受精蛋遭查扣後,又基於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之故意,於112年3月10日前不詳時點,透過網路購買國外之受精蛋,並於同年月13日簽署個案委任書,委託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UPS公司),以納稅義務人「楊惠婷」名義,申報輸入貨物1批(貨物名稱:CREATIVE FLOATING CANDLE0000000,報單號碼:CU//0000000000、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GJVQ),經查驗後,該件貨物為來自土耳其禽鳥受精蛋(計30顆,淨重共1.5公斤)。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8月29日農授防字第1111482655號公告暨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一覽表。

(三)犯罪事實(一)部分:

1.扣案證物:土耳其禽鳥受精蛋(計120顆,淨重共5.46公斤)。

2.臺北關111年9月27日北普機字第1111051916號函影本1份。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1年12月13日防檢竹動字第1111559649號函影本1份。

4.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影本1份。

5.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D/TCM0000000)影本1份。

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臺北關緝獲物111年9月6日會同封存紀錄1份。

7.貨上派件資料影本1紙。

8.被告之個案委任書及證件影本1紙。

9.收件電話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

(四)犯罪事實(二)部分:

1.扣案證物:土耳其禽鳥受精蛋(計30顆,淨重共1.5公斤)。

2.臺北關112年3月28日北遞移字第1120100845號函影本1份。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2年5月1日防檢竹動字第1121555871號函影本1份。

4.進口報單資料影本1紙。

5.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D/T:CU00000000)影本1紙。

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臺北關緝獲物112年3月20日會同封存紀錄1份。

7.貨上派件資料1紙。

8.被告之個案委任書影本1紙。

9.被告之陳述書1份。

10.被告提供與賣家交易對話擷圖4張。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共2罪。

(二)被告上開2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2次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動物傳染病之檢疫、管控與防治,造成國人健康、社會經濟及公共衛生之潛在危害,應予非難;暨衡酌被告並無前科,輸入之數量達150顆,惟甫輸入不久即遭察覺,未流入市面致生重大危害,暨其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管、家境勉持,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且深具悔意,是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本案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為促使被告重視法律規範秩序,並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造成之破壞,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冀其能銘記在心兼收惕儆之效,倘被告違反上開規定應履行之負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所得,係指因犯罪結果取得之物或利益,所謂供犯罪所用之物,則指便利犯罪實施之物。而走私行為本身係犯罪行為,因此所直接取得之管制進口物品,即屬犯該罪所得之財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62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第41條第1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扣案之禽鳥受精蛋150顆,其中120顆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鑑定後均有受精,已全數銷燬;另外30顆部分,仍由臺北關扣押在UPS公司倉庫等情,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頁)。是該受精蛋120顆部分已由主管機關依法銷燬而不復存在,自無宣告沒收之必要;另30顆部分,依卷內證據尚無從認定業經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為沒入處分,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育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應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之疫情狀態,並就應施檢疫物採取下列檢疫措施:

一、禁止輸入、過境或轉口。

二、指定應施檢疫物輸入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申請核發輸入檢疫同意文件,並於輸入時執行檢疫。

三、依檢疫條件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並執行檢疫。

四、隔離檢疫。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擅自輸入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