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61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正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038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易字第118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賴正家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之失火致生公共危險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賴正家於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認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038號被 告 賴正家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村鄉○○路0段000巷00號居彰化縣○○鎮○○里○○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正家於民國111年6月起承租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1A房居住,詎其對於承租房間內之用電設備安全有維護之責,本應隨時注意電器電線之使用及保養狀況,以避免電線短路走火致釀成火災,而依其通常居住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維護保養房間內使用之電風扇電器設備,致於111年12月6日12時7分許,房間內之西側中段附近電風扇電源線路短路產生火花引燃附近塑膠箱及木櫃等可燃物而擴大燃燒造成火災,後因附近民眾發覺火災報案消防隊到場搶救方撲滅火勢,致房內由出租人陳振欽提供之衣櫥、電視機等家具燒燬失其效用,沙發、書桌椅有部分燒毀,部分天花板燒融、部分天花板及牆面受燒燻黑,致生公共危險,經消防隊勘察現場跡證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賴正家警詢及偵查中供述 固坦承有在前開時間承租前開房屋居住,且該房屋在案發時間有發生火災等節,惟否認有失火情形,辯稱:火災不是因為電風扇的問題,且房間內沒有保護措施等語。 2 證人陳振欽警詢證述及偵查中具結證述、證人劉燈堯於消防局談話筆錄所述、房屋租賃契約書 彰化市○○路0段000巷00號1A房於案發時間出租予被告居住,後經通知發生火災,屋內原先有提供電視、沙發及衣櫥等家具,目前大部分都已燒毀,有的雖部分燒毀但已不能使用等事實。 3 證人徐銘章於消防局談話筆錄所述 在家中聽聞有人喊火災,走出住家外發覺彰化市○○路0段000巷00號有黑煙而報警之事實。 4 證人陳俊元偵查具結證述、證人暨鑑定人蕭偉昌偵查中具結證述、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現場拍攝照片與現場圖、扣案電源線路1條 ⑴陳俊元及蕭偉昌在火災發生翌日即前往現場勘察及採證進行鑑定。 ⑵現場照片為蕭偉昌拍攝,然鑑定報告內容係2人一同勘察討論結果,並有就扣案之電風扇電源線進行顯微拍攝如照片編號77、78所示,可見電線為局部固化燒熔,而非全部電線均產生熔珠,故認定為短路之一次痕。 ⑶照片編號76可見左側電線有纏接狀況,纏接容易讓電線電阻質增高而產生過熱就容易造成短路起火。
二、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所謂「燒燬」係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若僅屋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即非燒燬,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故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觸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第173條、第174條以外物品罪,有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71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依據卷附之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現場拍攝照片所示,本案火災主要係燒燬被告承租建築物內之家具物品及輕鋼架天花板材,而未損及屋內主要鋼筋、牆壁等結構體,故被告承租房間未因此喪失遮風避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之燒燬程度,揆諸前揭說明,難認已該當失火燒燬住宅罪構成要件,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第173條、第174條以外之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徐雪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江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