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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2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8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VAN MUI(越南籍,中文姓名:阮文味)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01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200號),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NGUYEN VAN MUI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三條之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員警於民國111年7月2日製作之職務報告」,及「被告NGUYEN

VAN MUI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於新冠肺炎流行期間,罹患新冠肺炎後,並未遭逢生命、身體等之緊急危難,竟未能遵守規定,僅因欲更換電動車電池而擅自離開居家隔離地點,造成其他人受傳染之風險,衍生社會不安及恐慌,有所不該;惟念其先前在我國並無論罪科刑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素行良好,且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業已坦承犯行;再稽諸其之犯罪手段、在外逗留時間約5小時,對法益之侵害程度尚非嚴重,兼衡被告自稱高中畢業,目前在台擔任製造業作業員,並居住在公司宿舍,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餘元,已婚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配偶及子女均在越南,配偶及自己身體均因病動過手術,子女現由岳父母照顧,每個月自己留存4千元生活費,其餘薪水均寄回越南,經濟狀況貧寒之智識程度與經濟生活身體狀況(本院卷第40頁準備程序筆錄參照)等具體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皓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曉汾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5014號被 告 NGUYEN VAN MUI (越南籍)

男 00歲(民國00【西元0000】年0

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鎮○○路○段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居留證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 VAN MUI(下稱阮文味)於民國111年6月6日經通報確診第五類法定傳染疾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並在彰化縣○○鎮○○路○段00號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隔離期間為111年6月6日至同年月13日。阮文味明知新冠肺炎之病毒傳染力極高,若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居家隔離,極有可能傳染於他人,竟基於違反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之犯意,於111年6月11日13時16分許,擅自離開上開隔離處所外出更換電動車電池,致生傳染新冠肺炎予不特定人之風險。嗣經員警獲報後至上開隔離處所查訪,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阮文味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略以:宿舍沒有公告說不能出去等語。經查,上開事實,業有編號0000000000000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彰化縣警察局查獲居家隔離(檢疫)對象外出紀錄表、彰化縣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及查獲照片等在卷為憑,足徵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吳皓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書 記 官 陳演霈所犯法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日期:2023-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