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20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茜甯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5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茜甯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曾經發函通知被告被訴之罪名,且得提出答辯,並聲請調查有利之證據,但迄今沒有任何回覆,應認被告已經放棄接受本院直接審理、公開訊問審判之權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之非法輸
入應施檢疫物罪。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益誠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申報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為間接正犯。㈢本院審酌以下量刑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⒈被告貪圖小利,自禽流感疫區,購買禁止輸入之皮蛋,此一
動物產品,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國內動物及人民健康,犯罪動機實屬可議,但被告購買之皮蛋數量不多,且經關務人員即時查獲,未流入國內擴大危害,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量刑之框架上限。
⒉被告犯罪後尚能坦承客觀犯行,態度尚佳。
⒊被告無前科之素行。
⒋被告為二專畢業之教育程度,非中低收入戶,其於偵查中自
述:中國大陸淘寶皮蛋比臺灣便宜,想說沒有吃過,試吃看看等語之犯罪動機。
三、關於緩刑: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才會犯下本案,犯罪後已經坦承犯行,經過本案偵查、審理教訓,應該會知道警惕,再犯可能性不高,認為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法宣告緩刑2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孟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應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之疫情狀態,並就應施檢疫物採取下列檢疫措施:
一、禁止輸入、過境或轉口。
二、指定應施檢疫物輸入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申請核發輸入檢疫同意文件,並於輸入時執行檢疫。
三、依檢疫條件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並執行檢疫。
四、隔離檢疫。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擅自輸入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47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