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24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程正基(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所為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九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程正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以112年度訴字第34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