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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23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30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俊霖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俊霖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金戒指壹只,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含累犯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邱俊霖有如附件所載累犯情節,於民國109年9月16日執行有期徒刑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法官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搶奪、竊盜、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科刑紀錄,堪認品行不佳,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欠缺法治觀念,惡習積重難改,如不加重其刑,難認具有矯治效果,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收入,竟以詐術取得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理應責難。此外,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所得約新臺幣1至2萬元之情節,迄未賠償被害人,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領有中低收入戶及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金戒指1只,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假戒指1只,係被告持向被害人行騙而交付被害人,已為被害人所有,尚不能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7856號被 告 邱俊霖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0○0號居00市○區○○街000號0樓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俊霖前犯竊盜、搶奪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民國109年9月16日執行完畢。

邱俊霖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112年8月7日13時9分許,進入鄭富雄所經營、位於彰化縣○○市○○路00000號「美光銀樓」,跟鄭富雄佯稱要購買金戒指,鄭富雄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拿5只金戒指給邱俊霖挑選,邱俊霖假稱要購買其中1只金戒指,趁鄭富雄寫單據時,將假戒指與金戒指掉包,拿走金戒指1只(價值約新臺幣2萬元)並放入褲子口袋內,將假戒指留在店內,以宣稱要領錢方式離開銀樓。嗣鄭富雄發現戒指遭掉包為假戒指乃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邱俊霖之供述(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障礙等級中度)(二)被害人鄭富雄警詢中之指述(三)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現場照片(四)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犯行,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賴志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仲葳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