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72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秀良上列被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883號),經本院受理後(112年度易字第199號),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簡易判決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秀良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三條之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補充彰化縣花壇鄉衛生所112年3月2日之函文及所檢附之資料、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考量其學歷為國小肄業、尚有殘障及智能不足之家人需要照顧,僅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犯後承認犯行,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哲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閔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