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 告 刑事案件警卷代號BJ000-A11207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特別代理人 刑事案件警卷代號BJ000-A112070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張耿茗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被 告 彰化縣○○○○○○○○補習班即○○○
設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0至0樓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