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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交簡上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明鴻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46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8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係對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為司法救濟之不服聲明方法,與對已確定判決為「再審」、「非常上訴」之非常救濟手段迥然有別,故判決已確定者,即無適用通常上訴程序救濟之餘地。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46號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判決後,判決書已合法送達被告,因上開判決已為終審判決,無法再依通常程序進行救濟,而於114年12月26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然被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之115年1月23日具狀聲明不服,有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可稽,被告顯係對已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