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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交簡附民上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豐宥訴訟代理人 黃榮寅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蕭能昌

蕭根旺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0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林于捷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