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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單禁沒字第 1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進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行使偽造貨幣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0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面額新臺幣仟元之通用紙幣玖張,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12時52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號「臺灣銀行員林分行」,查獲被告李進錫涉嫌行使偽造貨幣一案,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彰化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通用紙幣9張係屬偽造,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20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進錫前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本件扣案之偽造通用紙幣1000元9張,係被告於整理他人房屋中所拾獲,且持之至臺灣銀行員林欲兌領新鈔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明確,並有證人林麗幸於警詢之證述、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扣案物照片、截留偽造變造仿造新台幣券幣通報單、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5至18、29至32、33至39、53頁)。復經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均屬偽造之1000元紙鈔等節,有中央印製廠112年3月28日中印發字第1120001277號函暨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89至91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自應依刑法第200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前揭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日期: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