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瑞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1、162、164、165、166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1、162、164、165、166號被告洪瑞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1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5月12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1、162、163、16
164、165、166、1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此有附表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憑,均確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至盛裝如附表編號
1、2、4至8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如附表編號1、2、4至8所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亭竹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驗書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外包裝袋貳個) 【聲請書二、(一)部分】 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各為1.15公克、2.18公克,驗餘淨重合計3.3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600鑑定書(111毒偵865卷第149-150頁)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物(含外包裝袋壹個) 【聲請書二、(二)部分】 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3.5193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002號鑑驗書(111毒偵1449卷第127-129頁) 3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壹支 【聲請書二、(二)部分】 壹支(驗餘淨重0.6426公克) 同上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外包裝袋壹個) 【聲請書二、(三)部分】 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0.3077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5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442號鑑驗書(111毒偵1649卷第119頁)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壹個) 【聲請書二、(三)部分】 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0.3896公克) 同上 6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外包裝袋肆個) 【聲請書二、(四)部分】 肆包(含外包裝袋肆個,驗餘淨重各為0.1022公克、0.0606公克、0.0635公克、0.5030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7293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2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484號、111年8月4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485號鑑驗書(111毒偵1947卷第355-357頁)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壹個) 【聲請書二、(四)部分】 壹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1061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4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485號鑑驗書(111毒偵1947卷第357頁)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貳個) 【聲請書二、(五)部分】 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各為2.1735公克、3.1477公克,驗餘淨重合計5.3212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2月5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443號、112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345號鑑驗書(111毒偵2017卷第179、1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