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温鎮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98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伍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零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鎮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各為0.51公克、0.0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095公克),均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3730號鑑定書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438號鑑驗書在卷可稽,應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