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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單禁沒字第 2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有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19號、第320號、第321號、第322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有禮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0號裁定送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所,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19號、第320號、第321號、第3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鑑定結果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所示各該鑑驗書、鑑定書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均無法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6.18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9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0640號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278號卷第53頁)。 編號1、2 所示為警於110年8月20日查扣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5832公克、0.3598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371號鑑驗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294號卷第95頁)。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驗餘淨重共計8.16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1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5680號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348號偵卷第211頁)。 編號3、4 所示為警於110年10月11日查扣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1.4833公克、1.1853公克、1.3273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288號鑑驗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348號偵卷第197頁)。 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1.97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5960號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73號毒偵卷第77至78頁)。 編號5至7為警於111年10月18日查扣 6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共計2.77公克)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7.5304公克、0.8586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502號鑑驗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73號毒偵卷第81至82頁)。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