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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單禁沒字第 3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0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PHALONG THANAKON(泰國籍;中文姓名:他那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029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HALONG THANAKON(中文名:他那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424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2年7月3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53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裁判日期: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