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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單禁沒字第 3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少東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捌肆陸參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少東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檢品外觀晶體2包(驗餘淨重0.8386公克、0.0077公克)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1年6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436號、111年11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4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扣案之晶體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分別為0.8386公克、0.0077公克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436號、111年11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4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均無法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均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日期:2023-12-26